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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09 16:05:51 来源:牛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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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办牧〔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切实做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组织确定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验测试的项目,对各地监控工作给予技术指导,汇总分析检测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的技术指导、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的设计与质量控制,以及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

  (三)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有条件的省份应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协助监测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抽样监测有关工作。

  (四)相关检验检验测试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一)强化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协调将兽药残留监控、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工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强化用药监督。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通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掌握本辖区畜禽养殖用药情况,采取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依法查处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断提高养殖环节规范用药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信息报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30日前)将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检、查处等实施情况报我部畜牧兽医局,并抄送中监所。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检测任务的单位,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全年监测结果、分析研判等情况报中监所。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冯华兵,负责两个计划实施协调安排,010–59192829。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业务管理处范强,负责兽药残留监控工作,010–62103519。

  (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王鹤佳,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010–62103656。

  附件:1.2022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2022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一)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二)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按照四个季度均匀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四)检测工作应依规定的检验测试的项目(见附录2)和检测的新方法及残留限量(见附录3)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各检验测试的机构不得擅自变更检测的新方法和检测限。确需调整本计划确定的检测限、检测的新方法的,应事先向中监所提交申请材料,经核准后再进行检测。

  (五)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六)检验测试的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测试报告送抽样单位及其所在地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跟踪抽样程序,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验测试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验测试的数据按照附录4格式要求,一并报送。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验测试报告后,按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做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假劣兽药、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立即清缴销毁,依法严肃查处;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涉及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相关处理处罚结果要及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区域为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的方式,继续对2018-2020年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和定点监测养殖场开展跟踪监测。

  (一)监测大肠杆菌、沙门菌和副猪嗜血杆菌等3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恶唑、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等16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二)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魏氏梭菌和伪结核棒状杆菌等4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恶唑、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万古霉素、多西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三)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四)监测肠球菌和魏氏梭菌对四环素、吉他霉素、黄霉素、恩拉霉素、喹烯酮、那西肽、阿维拉霉素、维吉尼亚霉素、杆菌肽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一)各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采样和检测技术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对判定为特殊耐药表型菌株的监测结果,需复核后再上报,并将特殊耐药表型菌株和复核结果报告提交中监所。

  (二)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羊场、奶牛场)或屠宰场采集。采样的同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由中监所另发)。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表。同时,负责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区监测任务的单位,应从动物医院采集部分样品。

  (三)细菌的分离和鉴定按照《动物源细菌分离和鉴别判定的方法》(由中监所另发)或参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后的药敏试验板进行仔细的检测。